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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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比分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5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即时比分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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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着力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组织)达到4500个,覆盖90%以上乡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组织)的农户达到21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0%以上,带动农户300万户以上,占农户总数的50%以上;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净资产要达到10万元以上,其中省以上示范专业合作社净资产要达到50万元以上;统一代购农用生产资料占会员使用量的30%以上;统一销售的农产品占会员农产品销售总量的60%以上。全省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0%以上,其中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500个以上;重点培育100个以上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30个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培育10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实现农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面积占成员承包土地面积的2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保障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变,农户生产经营权和家庭的财产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独立自主地开展合作,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3.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员地位平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4.坚持服务成员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根本宗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加工增值;对外作为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5.坚持利益按比例分享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坚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逐步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从2007年起,省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每年筹集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扶持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十一五”期间,省重点扶持500家示范专业合作社。各市、县(市、区)也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对农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完善金融服务政策。各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要合理安排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各涉农金融组织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并在支持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通过发放专项贷款或小额贷款等形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四)完善各项支农资金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符合省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条件的,优先予以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各级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资金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五)实行奖励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产品获得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对通过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获得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
  (六)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各级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动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要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优质粮食工程、农民培训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测土配方施肥等重点农业工程和项目的实施,与试点工作相结合,对验收认定合格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项目要优先予以安排。
  (七)完善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业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业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绿色通道”上通行,除第一类车型外,在现行车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一型征收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
  (八)完善项目、营销优惠政策。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鼓励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购销对接活动,搞活农村“双向”流通。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以后,可以向省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
  (九)完善人才政策。各级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凡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村人才均可按《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评定职称,贡献突出者,可优先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要把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工作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有机结合,选派及培养优秀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开展工作,加速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步伐。
  (十)加大信息服务力度。各级涉农网站要积极主动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网页,加强信息服务培训,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新农村商网”等网上平台开展经常性网上对接、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用现代营销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把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作为抓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好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规划,依法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人事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省交通厅、省商业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动物卫生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电局、省农垦局、省供销社、农发行辽宁省分行、省农信社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扶持政策,确定重点扶持的示范专业合作社,沟通和协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省农委负责召集,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农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各级政府都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协调组织,统筹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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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农委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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